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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0-05 12:36    点击次数:91

  近日,话题不断的投行领域再迎强监管新规。司法部会同财政部、证监会起草了《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聚焦中介机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。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,明确中介机构、发行人、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,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。尤其引人注意的是,《规定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,违反《规定》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,应当予以追回,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  众所周知,公司想要在A股上市,必须要通过保荐中介搭桥。券商、律所等保荐中介拥有拟上市企业所不具备的接触监管的机会和经验,同时,又拥有投资者所不了解和掌握的“内幕”。这一信息不对称程度有高有低,在外界看来,保荐中介坐实了专家的“C位”。因而在这一生态中,保荐中介声誉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所保荐公司的优劣程度,选择高声誉保荐中介的公司往往能向市场释放自身“公司质量好”的信号。拟上市公司选择高声誉的保荐中介时,往往会提高IPO过会的成功率。但相应的是,金牌中介一旦助纣为虐,与作假上市公司狼狈为奸,自带的光环自然会令市场受到更大的损失。所以,对此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正在逐年加强,例如沪深交易所去年联合发布的《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(试行)》,这一评价体系推动保荐机构由注重“可批性”向注重“可投性”转变。而包括中金公司(601995)在内的多家保荐中介机构,则已因各类违规事实而受到相关重罚。

  事实上,自多年前的“绿大地”欺诈发行案开始,过去不乏维权并获胜的案例。这说明在发行人之外,保荐人、中介机构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造假主导者应被追究高额连带赔偿责任,尤其是“倾家荡产”式的民事赔偿责任,才能真正让投资者利益保护到位,才能真正威慑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。而注册制改革架构当中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信息披露亦为核心。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,眼里如果只有自己的收入,收费又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直接挂钩,则极易诱发财务造假、欺诈发行等问题,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、独立客观自然更加谈不上。也就不难理解中介机构制作、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甚至参与实施财务造假、欺诈发行、违规信息披露,来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。从这个角度说,《规定》对相关收费行为的规范,本质上也就是对相关制度的完善。

  值得一提的还有,A股上市公司向来也被其所在地方政府看重国际期货配资,从千方百计想办法多几家上市公司,到一旦有退市风险,想方设法不让其退市,已是见怪不怪。本次《规定》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配套奖励,甚至对过往部分奖励应予以追回,则直击要害。包括拟上市公司、保荐中介、地方政府在内,应摆脱不正当竞争的囚徒困境。高质量公司能上市融到钱,投资者能赚到钱,投融资两端实现平衡,这样的市场才有继续存在的价值、才有发展的可能。